通化东宝: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0-09-11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编号:临 2020-060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相关各方
1. 转让方(东宝集团)
公司名称 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01125495588H
注册地址 通化县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 李佳鸿
注册资本 25,9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 1992 年 10 月 20 日至长期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购销;进口(国家限定一、二类商品除外)生
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企业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
经营范围 企业(名单见附件)、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
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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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项目投资。(以下项目在分公司经营):
生物制品、中成药品、化学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化妆
品研发、生产、销售;医药技术服务、成果转让;企业管理咨询、
健康管理咨询;人参种植、初加工;智能化信息工程开发、设计、
施工;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服务;餐饮宾馆、购物广
场、休闲健身、室内娱乐服务;儿童乐园、影院、停车场服务;超
级市场综合销售;场地租赁,房屋租赁,摊位出租,商品促销服务,
商场管理,物业管理,广告设计发布;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热力供
应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 转让方(东宝生物科技)
公司名称 通化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01125495588H
注册地址 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 李佳鸿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 2014 年 11 月 27 日至长期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生物制品研究开发;对外承接药物研发技术咨询服务;生物药品制
经营范围 造;生物药品加工;药品研发、销售;生物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东宝集团持有转让方东宝生物科技 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东宝集团与东宝生物科技构成一致行动人。
3. 受让方(德弘开远)
企业名称 珠海德弘开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4WPWK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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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1932(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德弘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经营期限 2017 年 6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珠海德弘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德弘开远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权对德弘开远进行管理和决策、可以控制德弘开远。珠海德弘管理顾问有限公
司唯一的股东为珠海德弘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德弘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为张淑清和王玮,分别持有珠海德弘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95%和 5%的股权。
4. 受让方(德弘钰泰)
企业名称 德弘钰泰(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717A95Y
注册地 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信安创业广场 1 号楼 318 号 L8
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德弘开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期限 2020 年 5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
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得领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受让方德弘开远为受让方德弘钰泰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德弘钰泰与德弘开远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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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收悉,东宝集团、东宝生物科技、德弘开远、德弘
钰泰签署《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东宝集团向德弘钰泰转让其持有天津桢
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天津桢逸”)的全部合伙权益,即
占天津桢逸全部合伙权益的 99.9996%(对应人民币 2,296,657,800 元的实缴出资
额),该等权益对应的转让价格为 1,940,065,920.51 元;东宝生物科技向德弘开远
转让其持有天津桢逸的全部合伙权益,即天津桢逸全部合伙权益的 0.0004%(对
应人民币 10,000 元的实缴出资额),该等权益对应的转让价格为 10,000 元。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1. 本次权益变动前
(1)东宝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591,699,387 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的 29.09%;东宝集团、东宝生物科技通过天津桢逸间接持有公司 183,058,967 股
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9%。
(2)德弘开远、德弘钰泰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 本次权益变动后
(1)东宝集团、东宝生物科技不再通过天津桢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东宝
集团仍持有公司 591,699,387 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9.09%。
(2)德弘开远、德弘钰泰将合计持有天津桢逸 100%的合伙权益,德弘开远
作为德弘钰泰、天津桢逸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
183,058,967 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9%。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1.份额转让
东宝集团向德弘钰泰转让其持有的天津桢逸全部的合伙权益,即占天津桢逸
全部合伙权益的 99.9996%(对应 2,296,657,800 元的实缴出资额);东宝生物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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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德弘开远转让其持有的天津桢逸全部的合伙权益,即天津桢逸全部合伙权益的
0.0004%(对应 10,000 元的实缴出资额)。
2.份额转让价款
作为取得标的份额的对价,德弘钰泰应当向东宝集团支付 1,940,065,920.51
元(“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价款”),德弘开远应当向东宝生物科技支付 10,000 元
(“普通合伙人份额转让价款”,和“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价款”合称“份额转让
价款”)。
3.份额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价款的支付
根据《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价款应分为三期支
付:
①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价款的 50.8%应在本次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申
请文件已经准备完毕并向受让方提供,天津桢逸已向受让方提供其他相关文件等
条件满足后支付。在前述各项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合伙份
额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交割(“交割”,交割之日称“交割日”),德弘钰泰应在
交割日支付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价款的 50.8%。
②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价款的 24.6%应在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天津桢逸更新后的合伙协议和合伙人名录已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等条件满足
后支付。
③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价款的 24.6%应在东宝集团将所持上市公司 5,000 万
股份质押给德弘钰泰的质押登记程序完成并取得证券质押登记通知后支付。
(2)普通合伙人份额转让价款的支付
德弘开远应于交割日将全部普通合伙人份额转让价款支付至交割付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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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4.业绩承诺
(1)业绩承诺的一般约定
东宝集团向受让方承诺,上市公司 2021 年度至 2023 年度(“业绩承诺期”)
的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下同)应分别不低于 10.5 亿元、12 亿元和 13.5 亿元(“2023 年承诺净利润”),
且三年累计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 36 亿元(“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
若(i)上市公司 2023 年度实际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 2023 年承诺净利润,或(ii)
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期实际累计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
则应视为上述业绩承诺目标未能实现,东宝集团应根据《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
定对德弘钰泰进行现金补偿。
(2)股票质押安排
为担保上述业绩补偿承诺及转让方在《合伙份额转让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的
履行,东宝集团同意与德弘钰泰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000
万股股份质押给德弘钰泰。前述股份质押的质押登记解除按《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的约定执行。
5.交割后安排
(1)战略合作
受让方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在消费品和农业、高端制造、商业服务、金融服
务以及医药医疗领域有广泛的投资。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
股东,受让方将积极的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助力,包括促进受让方投资企业与上
市公司开展合作,协助引进有协同性的战略资源,帮助上市公司优化治理结构、
改善激励机制、提高战略规划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以及进行运营管理提升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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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上市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2)董事提名
交割完成后,天津桢逸有权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并经上市公司内部程序审议
后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转让方将支持天津桢逸提名的董事获选为上市公司董事。
若天津桢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降低至 7.5%以下但不低于 5%,天津桢逸有
权保留 1 名非独立董事提名权;若天津桢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降低至 5%
以下,则前述约定自动终止。
(3)股权激励
交割完成后的 18 个月内,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内部治理规
范的前提下,转让方将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新的员工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转让方、天津桢逸将支持有关议案被审议通过。
(4)分红
为保障上市公司股东依法获得投资回报的权利,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监管要
求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及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自交割日起至业
绩承诺期届满之日内的每一会计年度,天津桢逸将提出上市公司在该年度内以现
金方式累计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50%的议
案,交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东宝集团、天津桢逸将支持该等议案被审议通
过。
(5)转让限制
除《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特定除外情形外,自《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签署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期间,非经受让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东宝集团
不得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各方一致同意,若受让方及其关联
方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低于 61,019,656 股(上市公司发生送
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份数量应相应增加)的,则前述约定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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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优先购买权
受限于前述第 5 项的约定,若东宝集团拟以集中竞价交易外的其他方式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且届时受让方及其关联方直接和间接合计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 5%的,在符合法律和相应证券监管政策的前提下,
受让方及其关联方在同等条件下对拟转让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东宝集团减
持其于交割日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且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合伙份额转让协
议》约定的特定股份的,受让方不享有前述优先购买权。
6.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五)对通化东宝的影响
前述合伙份额转让前,东宝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29.09%的股份,并通过天津
桢逸间接持有公司 9%的股份,东宝集团合计持有公司 38.09%的股份。上述合伙
份额转让涉及东宝集团通过天津桢逸间接所持通化东宝 9%的权益变动,本次交
易完成后,东宝集团不再通过天津桢逸间接持有通化东宝 9%的股份、东宝集团
合计持有的通化东宝股份减少 9%,但东宝集团仍直接持有通化东宝 29.09%的股
份。上述合伙份额转让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公司引入了专业的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其重要股东,有利
于其优化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后续事项
1.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宝集团、东宝生
物科技出具了《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
务人德弘开远及其一致行动人德弘钰泰出具了《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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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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