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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化东宝: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摘要2020-10-31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证券代码:600867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摘要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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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通
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上市公司”或“通化东宝”)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6,027.5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3,398.85
万股的 2.96%。授予部分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328.5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3,398.85 万股的 2.62%。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
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9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
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203,398.85 万股的 0.3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4.31 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为每股 8.50 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
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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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
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7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
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非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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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
权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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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2

目 录 ............................................................................................................................. 5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2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36

第七章 附则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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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通化东宝、本公司、
                      指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激励计划           指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有效期               指   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行权条件             指
                           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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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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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计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衡各激励对象的利益,提高公司整
体凝聚力。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持长期激励,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续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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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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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79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四)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
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
系。

    激励对象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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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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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
和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
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6,027.5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3,398.85 万
股的 2.96%。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328.5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3,398.85 万股的 2.62%。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
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9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
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203,398.85 万股的 0.34%。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328.5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3,398.85 万股的
2.62%。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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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期权      占目前总股
                 人员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冷春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700.00         13.14%           0.34%
       张国栋(董事、副总经理)                    100.00          1.88%           0.05%
       张文海(董事、副总经理)                    100.00          1.88%           0.05%
          迟军玉(总会计师)                        50.00          0.94%           0.02%
   苏璠(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0.00          0.94%           0.02%
           陈红(副总经理)                         30.00          0.56%           0.01%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73人)               4,298.50            80.67%           2.11%
            合计(379人)                     5,328.50           100.00%           2.62%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
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
票期权作废失效。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8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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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
权安排行权。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个行权期                                                             40%
                   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个行权期                                                             30%
                   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三个行权期                                                             30%
                   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
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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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其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4.31 元。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3.46 元;

    (2)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4.31 元。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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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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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的股票期权
                       公司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0.50亿元
   第一个行权期
   授予的股票期权
                       公司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2.00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授予的股票期权
                       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4.00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注:上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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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解锁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解锁额
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锁额度。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和(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所有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S)          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A                        B                      C

    标准系数              1.0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上一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
解锁。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
当期行权/解锁额度,股权由公司统一回收。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
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该
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衡量公司经营效益及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1 年-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需分
别达到 10.50 亿元、12.00 亿元、14.00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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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均以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
为计算依据)。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
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
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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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

    公司进行派息时,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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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
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日
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5,328.5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正式测算),授予
股票期权的总费用为 6,310.64 万元。

    (1)标的股价:13.36 元/股(2020 年 9 月 28 日收盘价为 13.36 元/股,假设
授权日公司收盘价为 13.36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
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9.21%、19.16%、17.8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5
年、2.5 年、3.5 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50%(取本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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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 2020 年 10 月授予,则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
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年度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合计
 需摊销的费用
                 682.08       2,728.33     1,816.46      907.35       176.41     6,310.64
   (万元)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
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
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有所影响。
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
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9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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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3,398.85 万股的
0.34%。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人员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92人)               699.00            100.00%           0.3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
前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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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后的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后的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后的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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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5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8.5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46 元的 50%,为每股 6.73
元;

    (2)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31 元的 50%,为每股
7.16 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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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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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1+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1+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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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0.50亿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2.0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4.00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和(C)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所有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S)                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A                        B                      C

     标准系数                   1.0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上一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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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
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
限售额度,股权由公司统一回收。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
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该
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衡量公司经营效益及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1 年-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需分
别达到 10.50 亿元、12.00 亿元、14.00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
标均以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
为计算依据)。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
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
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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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

    公司进行派息时,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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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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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扣除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折价成本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1、限制性股票费用计算方法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99.00 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13.36 元/股),最终确认授予的
权益工具成本总额为 2,461.72 万元。

    2、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
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
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 2020 年 10 月授予,则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年度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合计
 需摊销的费用
                  293.15       1,172.59         664.17    279.79       52.04      2,461.72
   (万元)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
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
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有所影响。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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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年度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合计
 需摊销的费用
                  975.23       3,900.92     2,480.63     1,187.14      228.45     8,772.36
   (万元)

    (九)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事项的,公司应对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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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

    公司进行派息时,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
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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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
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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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
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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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
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
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七)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及摘要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
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

    (八)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0 年股
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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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
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
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
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
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
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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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因终止激励计划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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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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