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通化东宝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9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所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使用 3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以闲置募集资金短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计划作出
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 施维 王彦明 毕焱
二 O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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