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议案及相关文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 业道德,具备所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管理经验及专业业务能力,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或市场 禁入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 Du Zhiqiang(杜治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王彦明 施维 毕焱 二 O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