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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化东宝: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东宝2022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10-24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化东宝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

 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

 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

 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

 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

 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
                               1
 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

于 2021 年 2 月 3 日披露了《通化东宝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回购报告书》。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

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

果公告》,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

完毕,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9,999,979 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9,999,9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0.50%。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
                               2
份 9,999,979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基于上述原因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

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一)本次利润分配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2022 年 9 月 15 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

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截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2,009,378,571 股,扣除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11,199,979 股后股本数为 1,998,178,592

股(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99,544,648.00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

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调整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说明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2022 年 3 月 25 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数
                               3
量不低于 1,200 万股(含),不超过 2,400 万股(含)。以不超过

15 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3.6 亿元(含)。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

次回购后的股份将注销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截至 2022 年 9 月 24 日,本次回购方案期限届满,回购方案已实

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5,699,918 股,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注销并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公

司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注销手续,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由 2,009,378,571 股变更为

1,993,678,653 股。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5 日亦实施了回购,

2021 年 3 月 31 日完成回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9,999,979 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上述

股份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综上,公司总股本及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股份数量均发

生了变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

因此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发生了变化,根据公司 2022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每股利润分配比例不变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

进行相应调整。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2.50 元(含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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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678,653 股,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为 9,999,979 股,本次利

润分配的股份基数为 1,983,678,674 股,公司确定拟派发现金分红总

额 495,919,668.50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本次差异化分红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

形。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

现金红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

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公司具体测算如下:
    公司目前总股本 1,993,678,653 股,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1,983,678,674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9,999,979 股不参与

本次利润分配。因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

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本次差异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2 年 9 月 28 日)的收盘价格

为 8.65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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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

利为 0.25 元。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8.65-0.25)÷(1+0)

=8.40 元/股。

    2.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总股本=1,983,678,674×0.25÷1,993,678,653≈0.2487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8.65-0.2487)÷(1+0)

≈8.4013 元/股。

    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8.40-8.4013|÷8.40≈0.015%≤1%。

    因此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

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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