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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洛阳玻璃: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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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段耀峰律师、孙喆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并对本次大会进行律师见证。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交
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对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决议案、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大会行
使表决权的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单独持有20.56%的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在2018年8月15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8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上刊登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3、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冲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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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数为 210,775,537 股,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6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
委托代理人和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或其
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股东均持有相关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身份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85,338 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临时提案》的议案作了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具体议案为:
     1、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210,133,3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反对
1,727,5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弃权0股。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210,783,7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反对
1,077,1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弃权0股。
     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临时提案》
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本次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签署,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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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喆             段耀峰
                                                  二 O 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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