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9-01-31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
阅了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相关文件及资料,现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情况,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需要公司为所属子公司在申请银行授信及项
目贷款时提供担保保证,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 2.6 亿元人民币。
2、上述预计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均为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各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
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项目贷款等事项需要,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
需要。本次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及相关额度安排。
独立董事:晋占平、刘天倪、何宝峰、叶树华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