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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洛阳玻璃: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2019-04-30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2018 年度
       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2018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及相关材料,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按照公司 2017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和安排,本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有关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方案及后续实施事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及相关
事项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晋占平、叶树华、何宝峰、张雅娟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