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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洛阳玻璃: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期限、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12-03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 2020-034 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期限、注册资本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执
照营业期限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的议案》和《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为使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营
业期限与《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五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保持一致。将公司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由“1996 年 08 月 07 日
至 2036 年 08 月 06 日”变更为“1996 年 08 月 07 日至长期”。

    二、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2019 年业绩承诺补偿股份
回购注销实施结果,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
据此,公司总股本由 552,396,509 股变更为 548,540,432 股,公司注册
资本由人民币 552,396,509 元变为 548,540,432 元。

    三、根据上述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变更,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作出修订如下:
    原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现已发
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52,396,509 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亿股;公司公开发行 H 股、A 股后,公
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 亿股,发起人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57.14%。
   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及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 500,018,242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59,018,242 股,占公司普
通股总数的 31.8%。
   2016 年 2 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26,766,875 股,
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74,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33.04%。
2016 年 10 月,发起人将其持有的公司普通股数 6,9000000 股协议转
让予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后,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05,018,242 股,占公司普
通股总数的约 19.94%。
   2018 年 4 月,公司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为 559,797,391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5,115,830 股,占公司
普通股总数的约 20.56%。
   2019 年 12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
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52,396,509 股,发起人
持有普通股数 112,614,918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39%。
   修订后: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现已发行
的普通股总数为 548,540,432 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亿股;公司公开发行 H 股、A 股后,公
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 亿股,发起人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57.14%;
   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及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 500,018,242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59,018,242 股,占公司普
通股总数的 31.8%;
   2016 年 2 月,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26,766,875 股,发起
人持有普通股数 174,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33.04%。2016
年 10 月,发起人将其持有的公司普通股数 6,9000000 股协议转让予
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后,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05,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
总数的约 19.94%;
   2018 年 4 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为 559,797,391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5,115,830 股,占公司普通
股总数的约 20.56%;
   2019 年 12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
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52,396,509 股,发起人
持有普通股数 112,614,918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39%。
   2020 年 11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19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
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48,540,432 股,发起人
持有普通股数 111,195,91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27%。

   原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数量为
250,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 45.26%;境内上市内
资股股份数量为 302,396,509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
54.74%。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数量为
250,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 45.58%;境内上市内
资股股份数量为 298,540,432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
54.42%。
   原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2,396,509 元。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8,540,432 元。

   四、依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对《公司章
程》第十二条内容作出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
有关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及程序等相关条款作出修订;根据国
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
限等事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如
下:
   原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
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显示玻璃、新能源玻璃等光电、光热材
料及其深加工制品与组件;功能玻璃等特种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与组
件;相关材料、机械成套设备及其电器与配件的开发、生产、制造、
安装;信息显示玻璃、新能源玻璃、功能玻璃等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
术服务;自产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以及与玻璃商品相关的产品及
原燃材料的贸易;自营或代理与玻璃有关的物资的进出口业务。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显示玻璃、新能源玻璃、功能玻璃类光
电材料及其深加工制品与组件、相关材料、机械成套设备及其电器与
配件的开发、生产、制造、安装、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自产
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


   原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须按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
规定办理。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购回本公司股份。
   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情形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
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
减。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八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
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依据本章程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购回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据本章程二十八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情形购回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八条规定购回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
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
记。
   修订后:
   第四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
票上市所在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
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原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 日至
50 日的期间内,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发
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
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
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修订后: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个营
业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个营
业日或 15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原第八十三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时收到的书面回
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
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
告未载明的事项。
   修订后: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原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
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方式及/或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
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 日至 50 日的期间内,在公
司网站及/或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刊登,并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
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或者国务院证劵主管机构不时修订许可的
其他方式发出。一经公告、刊登或刊发,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
东会议的通知。
   修订后: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
否有表决权)以公告方式及/或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
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根据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时限,在公司网站及
/或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刊登,并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
多家报刊上刊登或者国务院证劵主管机构不时修订许可的其他方式
发出。一经公告、刊登或刊发,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
通知。


   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
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
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
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
开类别股东会议。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
七十一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原第二百五十六条      (1)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给股
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必须根据每一股东的注册地址,由专人
或以预付邮资函件送交持有登记股份的股东。
    (2)如果通知以邮递送递,只要含通知的信函地址正确,并已
预付邮资和付邮,则通知应视作已发出,并自付出日起五个工作日后,
视为已收悉。
    (3)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
明,应留放在或以挂号邮件发往公司法定地址,或留放在或以挂号邮
件发往公司的注册代理人。
    (4)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
明,可以按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的邮递日期证明在正
常邮递情况下,已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并可以根据清楚写明的地址
和预付的邮资证明送抵。
    (5)章程中关于刊登公告之报刊,应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则所指定或要求之报刊。
    如果按规定应向 H 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按香港
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之“报章刊登”刊登在该上市规则指定的报刊
上。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修订后:
   第二百五十七条    (1)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
数据或书面声明,可以第二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方式发出。
    (2)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网
站方式发出的,以书面函件已有效发出日为送达日;如果通知以邮递
送递,只要含通知的信函地址正确,并已预付邮资和付邮,则通知应
视作已发出,并自付出日起五个工作日后,视为已收悉。
    (3)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
明,应留放在或以邮件发往公司法定地址,或留放在或以邮件发往公
司的注册代理人。
    (4)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
明,可以按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的邮递日期证明在正
常邮递情况下,已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并可以根据清楚写明的地址
和预付的邮资证明送抵。
    (5)章程中关于刊登公告之报刊,应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
上市规则所指定或要求之报刊。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增加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或其他书面材料可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或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
他形式;
   (七)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唯公告须于指定报刊及/或网站上刊登。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六条以后章节条款序号依次向后延续。

    除本公告第二项、第三项涉及事项已于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
东会议上获得批准授权外,其余变更事项及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