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01-26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A 股 600876 H 股 1108)
2021 年 第一 次 临 时股 东 大 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目 录
一、 会 议 须 知 ------------------------------ ---------1
二、 会 议 议 程 ---------------------------------------2
三、 会 议 议 案 ---------------------------------------3
特别决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
2. 审议及批准玻璃产品买卖框架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其预计
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3. 审议及批准原材料买卖框架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其预计年
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4. 审议及批准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其预计年度
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5. 审议及批准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框架协议其条款及条
件、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6. 审议及批准备品备件买卖框架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其预计
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7. 审议及批准产品买卖框架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其预计年度
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8. 审议及批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其预计年度
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9. 关于批准及确认任何一位董事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持续关
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执行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10. 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期限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须 知 》
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正常秩序。现依据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须知如
下:
一、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位
人士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大会需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股东
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三、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行使法定权利并履行法定
职责。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
东(或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
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
场。
四、股东会议发言,请于会前十分钟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内容
应主要围绕本次会议议案,每位股东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会议主
持人负责安排回答提问和作出说明。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
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六、现场表决在本次大会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由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公司聘请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1 年 2 月 9 日 9 点 00 分
会议地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董事长 张冲先生
出席人员:
1、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会议其他相关人员;
3、见证律师。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报告大会出席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宣读大会各项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和提问
五、大会现场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六、大会计票人、监票人共同点票、计票
七、见证律师对现场投票结果进行合规性确认,主持人宣布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依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对《公司章程》第
十二条内容作出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有关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及程序等相关条款作出修订;根据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
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
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有
关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1、原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
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显示玻璃、新能源玻璃等光电、光热材料
及其深加工制品与组件;功能玻璃等特种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与组件;
相关材料、机械成套设备及其电器与配件的开发、生产、制造、安装;
信息显示玻璃、新能源玻璃、功能玻璃等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自产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以及与玻璃商品相关的产品及原燃材料的
贸易;自营或代理与玻璃有关的物资的进出口业务。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显示玻璃、新能源玻璃、功能玻璃类光电
材料及其深加工制品与组件,相关材料、机械成套设备及其电器与配
件的开发、生产、制造、安装,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自产产
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
2、原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须按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办理。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3、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原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
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
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依据本章程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据本章程二十八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原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
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
记。
修订后:
第四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
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原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 日
至 50 日的期间内,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发
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
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
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修订后: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个营业
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个营业日
或 15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原第八十三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时收到的书面
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
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内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
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
事项。
修订后: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四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8、原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
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方式及/或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
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 日至 50 日的期间内,在公司
网站及/或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刊登,并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
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或者国务院证劵主管机构不时修订许可的其他方
式发出。一经公告、刊登或刊发,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
通知。
修订后: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
有表决权)以公告方式及/或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
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根据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时限,在公司网站及/
或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刊登,并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
报刊上刊登或者国务院证劵主管机构不时修订许可的其他方式发出。一
经公告、刊登或刊发,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9、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 45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
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该
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
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
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
东会议。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七
十一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
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10、原第二百五十六条 (1)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给
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必须根据每一股东的注册地址,由专人
或以预付邮资函件送交持有登记股份的股东。
(2)如果通知以邮递送递,只要含通知的信函地址正确,并已预
付邮资和付邮,则通知应视作已发出,并自付出日起五个工作日后,视
为已收悉。
(3)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
应留放在或以挂号邮件发往公司法定地址,或留放在或以挂号邮件发往
公司的注册代理人。
(4)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
可以按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的邮递日期证明在正常邮递
情况下,已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并可以根据清楚写明的地址和预付的
邮资证明送抵。
(5)章程中关于刊登公告之报刊,应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则所指定或要求之报刊。
如果按规定应向 H 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按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之“报章刊登”刊登在该上市规则指定的报刊上。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修订后:
第二百五十七条 (1)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
数据或书面声明,可以第二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的方式发出。
(2)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网站方
式发出的,以书面函件已有效发出日为送达日;如果通知以邮递送递,
只要含通知的信函地址正确,并已预付邮资和付邮,则通知应视作已发
出,并自付出日起五个工作日后,视为已收悉。
(3)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
应留放在或以邮件发往公司法定地址,或留放在或以邮件发往公司的注
册代理人。
(4)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
可以按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的邮递日期证明在正常邮递
情况下,已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并可以根据清楚写明的地址和预付的
邮资证明送抵。
(5)章程中关于刊登公告之报刊,应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上
市规则所指定或要求之报刊。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11、增加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或其他书面材料可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和本章程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或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
形式;
(七)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唯公告须于指定报章及/或网站上刊登。
本议案已经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请予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议案 2
审议及批准玻璃产品买卖框架协议其条款及条件、
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
材集团”)续签 2021-2023 年《玻璃产品买卖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合
同期内,由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中国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销售超薄
玻璃、光伏玻璃、设施农业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等。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议案,现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方介绍
中国建材集团,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本公司 34.91%股份
法定代表人:周育先
注册资本:1713614.628692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及其相关配套原辅材料的生产制造及生产技
术、装备的研究开发销售;新型建筑材料体系成套房屋的设计、销售、
施工;装饰材料的销售;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仓储;建筑材料及相
关领域的投资、资产经营、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会
展服务;矿产品的加工及销售;以新型建筑材料为主的房地产经营业务
和主兼营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2 号楼(B 座)
二、2021-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中国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销售超薄玻璃、
光伏玻璃、设施农业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等,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的预计上限金额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截至 2022 年 12 月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预计上限金额 71,000 81,000 87,000
有关预计上限金额,根据以下主要因素确定:
(1)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过往三年的历史交易金额;
(2)中国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对玻璃产品需求的预期增长;
(3)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2022 年及 2023 年产能的预期增长。
(4)玻璃产品历史交易及有关产品现行市场的估计价格。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协议双方:
供应方:本公司
购买方:中国建材集团
(2)交易内容
供应方所供应货物,为供应方生产之玻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超薄
玻璃、光伏玻璃、设施农业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等。
供应方同意根据购买方所报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定单实施生
产,向购买方提供所需玻璃产品。双方产品买卖详细内容在本协议范围
内另行签署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定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3)定价原则与支付
作为一般原则,双方应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本着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磋商后,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
供应方订立的产品价格将不低于供应方向独方第三方提供相同或
类似产品的价格。
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时,双方均应当按照公平和合理
原则约定付款期限,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购买方付款交货或双方约
定其他方式。
(4)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有效期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股
东审议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由于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中国洛阳
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安徽华光光电材
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集团”))、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院”)、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凯盛科技集团”)、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际工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议案 3
审议及批准原材料买卖框架协议其条款及条件、
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续签 2021-2023 年《原材
料销售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合同期内,中国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
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硅砂、纯碱等原材料。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2021-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中国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供应的原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硅砂、纯碱等原材料等,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
年度的预计上限金额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截至 2022 年 12 月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预计上限金额 60,100 80,000 86,000
二、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协议双方:
供应方:中国建材集团
购买方:本公司
(2)交易内容
供应方所供应的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硅砂、纯碱等原材料。供应
方根据购买方所报的生产所需硅砂、纯碱等原材料购买计划组织生产或
采购,向购买方供应所需原材料,购买计划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为明确起见,双方可能就某一项产品按照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再签订
补充协议或其它确认文件,此类补充协议或确认文件为本协议组成部
份。
(3)定价原则与支付
作为一般原则,双方应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本着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磋商后,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
供应方订定的产品价格将不高于供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
类似产品的价格。
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时,双方均应当按照公平和合理
原则约定付款期限,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当月货款应次月结清。
(4)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有效期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股
东审议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由于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洛玻集团、
华光集团、蚌埠院、凯盛科技集团、国际工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表
决。
请予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议案 4
审议及批准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其条款及条件、
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签署续签 2021-2023 年《技
术服务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合同期内,中国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
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等。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议案,现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2021-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中国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技术服务
等,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的预计上限金额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截至 2022 年 12 月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预计上限金额 4,600 1,800 1,700
二、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协议双方:
提供方:中国建材集团
接受方:本公司
(2)交易内容
提供方同意向接受方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可行
性方案、可研报告编制;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施工;环保设施的
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窑炉及主要设备的维修方案及组织实施;云服务、
项目软件开发、应用及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检测、认证服务;
环境影响评价方案设计、报告编制、概预算报告编制等;对因重大意外
生产事故,帮助组织恢复生产等。
双方可就某一项技术服务按照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再签订具体的设
计合同、施工合同、技术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或其它确认文件等,此类
合同、协议或确认文件为本协议组成部份。
(3)定价原则与支付
作为一般原则,双方应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本着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平等磋商。如果有国家定价,按照国家定价确定
价格;如当时并无适用的国家定价,则考虑的主要因素为接受方所在地
或附近地区的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技术服务的公平价格后,以交易当
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
提供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用将不高于提供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
类或相同技术服务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署具体技术服务合同时,双方均应当按照公
平合理原则及服务内容约定付费期限。
(4)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有效期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股
东审议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由于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洛玻集团、
华光集团、蚌埠院、凯盛科技集团、国际工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表
决。
请予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议案 5
审议及批准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框架协议其条款及
条件、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续签 2021-2023 年《工程
施工设备采购安装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合同期内,中国建材集团及
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工程设备材料、建筑施工及设备
安装等。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议案,现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2021-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中国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工程设备
材料、建筑施工及设备安装等,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的
预计上限金额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截至 2022 年 12 月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预计上限金额 230,000 150,000 200,000
二、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协议双方:
供应方:中国建材集团
购买方:本公司
(2)交易内容
供应方同意根据购买方工程项目所需设备、材料、设施、土建等购
买计划、项目规划和施工计划、图纸等,双方确定材料、设备、设施采
购清单,向购买方提供所需工程设备材料、施工及安装等,采购清单为
本协议组成部分。
为明确起见,双方可能就某一项工程项目按照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再
签订补充协议或其它确认文件,此类补充协议或确认文件为本组成本协
议部份。
(3)定价原则与支付
作为一般原则,双方应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本着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磋商后,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
供应方收取的工程设备材料及安装价格将不高于供应方向独立第
三方提供同类或相同工程设备材料及安装所收取的价格。
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署买卖协议时,双方均应当按照公平和合理
原则及工程项目的需要,约定付款期限。
(4)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有效期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股
东审议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由于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洛玻集团、
华光集团、蚌埠院、凯盛科技集团、国际工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表
决。
请予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议案 6
审议及批准备品备件买卖框架协议其条款及条件、
其预计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续签 2021-2023 年《备品
备件买卖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合同期内,中国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
向本公司附属公司提供备品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议案,现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2021-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中国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提供备品备件,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的预计上限金额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截至 2022 年 12 月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预计上限金额 3,800 4,200 4,800
二、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协议双方:
供应方:中国建材集团
购买方:本公司
(2)交易内容
购买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供应方购买备品备件,包括但不限于
压延机、冷端设备、打孔机、镀膜机、机械手、铁托盘/玻璃架、电器
元器件等各类备品备件,有关销售合同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3)定价原则与支付
作为一般原则,双方应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本着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磋商后,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
供应方订定的备品备件价格将不高于供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
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
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时,双方均应当按照公平和合理
原则约定付款期限,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当月货款应次月结清。
(4)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有效期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股
东审议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由于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洛玻集团、
华光集团、蚌埠院、凯盛科技集团、国际工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表
决。
请予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议案 7
审议及批准产品买卖框架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其预计
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续签 2021-2023 年《产品
买卖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合同期内,凯盛科技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供应浮法玻璃产品和包装箱等。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议案,现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方介绍
凯盛科技集团,本公司股东,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 34.84%股份。
法定代表人:彭寿
注册资本:472512.9793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建筑材料及轻工成套设备的研制、销售;轻工新技术的
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进出口业务;工程设计、咨询。招标代
理业务;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和生产;绿色能源项目的咨询、
设计、节能评估和建设工程总承包;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
咨询、服务,新能源及节能产品开发、推广应用、安装;太阳能建筑一
体化等房屋构件、集成房屋、新型房屋的技术开发、生产、组装、销售
及安装。玻璃及原材料、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玻璃产品的深
加工、制造、销售;非金属矿资源及制品的加工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
技术咨询、物化分析、热工测定;建材、煤矿、电力、化工、冶金、市
政工程机电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 2 号
二、2021-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凯盛科技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供应浮法玻璃
产品和包装箱等,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的预计上限金额
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截至 2022 年 12 月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预计上限金额 56,100 74,000 92,000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协议双方:
供应方:凯盛科技集团
接受方:本公司
(2)交易内容
供应方所供应产品,为供应方所生产之浮法玻璃和包装箱等。包括
但不限于:浮法玻璃、胶合板包装箱、木制包装箱等。
玻璃产品,供应方同意根据购买方所报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
定单实施生产,向购买方提供所需产品;包装箱,供应方同意根据购买
方所报的包装箱类别、尺寸、图纸等实施生产,向购买方提供所需产品。
双方产品买卖详细内容在本协议范围内另行签署买卖合同,该买卖
合同、定单、图纸等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定价原则与支付
作为一般原则,双方应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本着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磋商后,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
供应方定立的产品价格将不高于供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
类似产品的价格。
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时,双方均应当按照公平和合理
原则约定付款期限。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当月货款应次月结清。
(4)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有效期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股
东审议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由于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洛玻集团、
华光集团、蚌埠院、凯盛科技集团、国际工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表
决。
请予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议案 8
审议及批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其预计
年度上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满足公司未来三年业务经营的需要及为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
持和畅通的融资需求,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简称“中国建材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根据
协议,2021-2023 年,中国建材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
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本议案,现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方介绍
中国建材财务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的附属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艳景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
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
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
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
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
收益类)。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 2 号楼 9 层
二、2021-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中国建材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
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的预计上限金额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截至 2022 年 12 月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31 日止年度(万元)
存款服务预计上限金额 50,000 60,000 70,000
贷款服务预计上限金额 55,000 65,000 75,000
其他金融服务预计上限 1,000 1,500 2,000
金额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协议双方:
提供方:中国建材财务公司
接受方:本公司
(2)交易内容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3)定价原则与支付
存款业务:存款利率应不得低于:(i)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品种存款
基准利率;(ii)同期同等条件下提供方支付予中国建材集团除本公司之
外的其他成员公司同类存款的利率;及(iii)同期同等条件下中国一般商
业银行及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向甲方集团提供的利率。
贷款服务:贷款利率应不得高于:(i)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品种贷款
基准利率;(ii)同期同等条件下乙方就类似贷款向中国建材集团除甲方
集团之外其他成员公司收取的利率;及(iii)同期同等条件下中国一般商
业银行及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就类似贷款向甲方集团收取的利率。
其他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服务费用应不得高于:(i)同期同等条件下
提供方就同类金融服务向中国建材集团除本公司之外其他成员公司收
取之费用;及(ii)同期同等条件下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及中国股份制商业
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向本公司收取之费用。
(4)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有效期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股
东审议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由于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洛玻集团、
华光集团、蚌埠院、凯盛科技集团、国际工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表
决。
请予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议案 9
关于批准及确认任何一位董事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持续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执行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凯盛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有关 2021-2023 年三年持续关联
交易事项,为保证该等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有效执行和实施,拟提
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该等框架协议,
并授权该董事或其授权代表在其认为对执行该等框架协议条款及/或使
该等框架协议条款生效必须、恰当或合适时酌情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由于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洛玻集团、
华光集团、蚌埠院、凯盛科技集团、国际工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表
决。
请予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议案 10
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期限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为使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营业期限
与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五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保持一致。
拟将公司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由“1996 年 08 月 07 日至 2036 年 08 月
06 日”变更为“1996 年 08 月 07 日至长期”。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议案,现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由于《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条款的修改,
需对应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内容。同时,为了优化议
事规则的章节及内容,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章节、条款内
容进行调整和修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议案,现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
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洛阳
玻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请予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