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1、我们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和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 务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对本次交易情况已充分了解。 2、本次股权转让,主要为了更加聚焦新能源业务的快速发展,出 售资金有助于公司尽快投入新能源材料业务的产品研发、基地建设,为 快速扩大生产规模奠定基础。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 为,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3、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晋占平、叶树华、何宝峰、张雅娟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