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3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孙喆律师、王自强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并对
本次大会进行律师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决议案、
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大会行使表决权的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3、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12
月22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冲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本次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245,778,281 股,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7%。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股东均持有相关股权
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4 人,代表股份数为 95,605,588 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
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具体议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投资建设中建材(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
电池封装材料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03,728,669 100 0 0 0 0
H股 37,655,200 1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341,383,869 100 0 0 0 0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控股附属公司秦皇岛北方玻璃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太阳
能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03,728,669 100 0 0 0 0
H股 37,655,200 1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341,383,869 100 0 0 0 0
累积投票议案
3、审议及批准委任唐洁女士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64,424,924 100 0 0 0 0
H股 29,955,200 1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294,380,124 100 0 0 0 0
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
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对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签署,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段耀峰
律师: 孙喆 王自强
二 O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