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洛阳玻璃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2022-020 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
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
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公司依据解释第15号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
进行变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本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
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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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解释第15号,并根据相关衔接规定,对可
比期间财务数据进行调整。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解释第15号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相关会
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
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
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
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
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
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
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
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
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
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
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
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5、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
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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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
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
调整的具体原因。
(二)对公司的影响
1、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
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于首
次施行本解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
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解释第15号对公司2022年年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
示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
单位:人民币 元
受影响的项目 2021年12月31日 影响数 2022年1月1日
固定资产(原值) 4,959,094,834.79 -14,810,935.98 4,944,283,898.81
累计折旧 1,181,982,260.88 -111,176.73 1,181,871,084.15
应交税费 13,688,263.71 -860,565.46 12,827,698.25
未分配利润 -645,627,731.05 -8,839,447.75 -654,467,178.80
少数股东权益 509,068,109.38 -4,999,746.04 504,068,363.34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规
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实施问答相关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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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
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实施问答的要求进行变更
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
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2年第二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第四十七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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