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洛阳玻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1-2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年度上限金额的议案》《关于向中国耀
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中建材(濮阳)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的议案》《关于收购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秦皇岛北方玻
璃有限公司 40%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一、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年度上限金额事项
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年度上限金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
及子公司日常业务发展和在建、拟建项目的需要,符合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本次调整仅对原框架协议项下有关“2022 年、2023 年的年度
预计累计金额”作出变更,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
二、关于向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中建材(濮阳)光电
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明晰业务范围和产品结构,集中优势资
源,做强做精主业,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定位和全体股东利益,所形成
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本次股权转让采取非公开协议
转让方式,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和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收购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秦皇岛北方玻璃
有限公司 40%股权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进一步理顺业务架构,明晰业务范围,
调整产品结构,突出主业优势,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定位和全体股东利
益。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和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张雅娟 陈其锁
赵虎林 范保群
202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