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洛阳玻璃审计(或审核)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2022-11-2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或审核)委员会成员,
我们对《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年度上限金额的议案》《关于向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中建材(濮阳)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全
部股权的议案》《关于收购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秦皇岛
北方玻璃有限公司 40%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书
面审核意见:
一、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年度上限金额事项
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年度上限金额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日
常业务发展和项目建设情况的实际需要,本次调整仅对原框架协议项
下有关“2022 年、2023 年的年度预计累计金额”作出变更,其他条
款保持不变,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对本次增加年度
上限金额的预计真实客观,公司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较大依赖,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关于向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中建材(濮阳)光电
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项
本次公司向关联方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
股权事项,有助于公司明晰业务范围和产品结构,集中优势资源,做
强做精主业,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定位和全体股东利益,所形成的关联
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
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收购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秦皇岛北方玻璃
有限公司 40%股权事项
本次公司收购关联方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方
玻璃 40%股权事项,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定位,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
要、合法的经济行为。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资产
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计(或审核)委员会委员:陈其锁、赵虎林、张雅娟
202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