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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盛新能:凯盛新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编号:临 2023-019 号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
录三之核心股东保障标准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现行的《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1.      第一条                             第一条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                               ……
            2016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变更登       2016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变更登
        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 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
        内合资、上市)”,统一社会信用 内合资、上市)”,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4103006148088992。          代码 914103006148088992。
                                               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名称由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为“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2.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
       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 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
       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 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 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
       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 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 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
       地为香港。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 地为香港。并必须可供股东查阅,
       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 但公司可行使香港法例《公司条
       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 例》第 632 条下闭封成员登记册的
       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 权力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
       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 记手续。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
       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 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
       致时,以正本为准。                 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
                                          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
                                          时,以正本为准。
3.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集。股东年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
       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月之内举行。                       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 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
       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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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 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
       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 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时;                     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
       事会提出召开时;                 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
       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 权表决的股东(即持有或者代表有
       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 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可以行使
       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 下列权利:
       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       (一)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
       以行使下列权利:                 权;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       (二)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发言权;                         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       (三)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         除非个别股东受第一百一十
       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 六条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
       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 权。
       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须有
                                        权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出席股东
                                        大会,而这些代表或公司代表须享
                                        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
                                        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以及在公
                                        司解散和清算时须享有第二十四
                                        章所列的其他同类别债权人的同
                                        等权利。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
                                        权表决的股东,亦有权委任一人或

                                   3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
                                        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
                                        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
                                        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
                                        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
                                        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
                                        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5.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
       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 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
       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 由其董事或其正式授权的人员签
       签署。该等书面委托书须列明代理 署。该等书面委托书须列明代理人
       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     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
6.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 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 会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法人股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东应被视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出席会议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4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委
       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和持股凭证。
7.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
       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 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
       证券;                           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分
       散和清算;                       拆、解散、清算和自愿清盘;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8.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 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
       办理:                           办理:
           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            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
       10%)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

                                    5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 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
       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 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
       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
       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 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亦可在会
       书面要求后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 议议程中加入议案。董事会在收到
       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 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尽快召集临时
       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如果 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
       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要求后 30 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要求
       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 后 30 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 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
       议,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 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
       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股东因 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
       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 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股
       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 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
       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 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
       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 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
       除。                           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
                                      中扣除。
9.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i)关联交易进
       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 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
       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 东,以及(ii)受《香港联合交易
       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须
       的股份总数。                   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
                                      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
                                      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
                                      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

                                 6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某议决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
                                        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
                                        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10.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以普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通决议,在任何董事(包括董事总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 将其免任;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该
       非执行董事按公司章程独立非执 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损害赔
       行董事的规定执行。               偿申索。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予以撤换。                       应当建议股东以普通决议将其免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按公司章程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执行。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
                                        予以撤换。
11.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
       的分割。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
       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天日内通知债权人,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
       次。                             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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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次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次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 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
       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
       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除上述建议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变化。本次修
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的方式审议。

    特此公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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