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8-28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接受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陆燕燕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并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30 在金龙饭店会议厅(昆明市北
京路 575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施阳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
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讨论事项,并对所有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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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81,23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089%,均为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
份证明。
2、列席本次大会人员为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审查,本次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关
于本次大会的提案共有三项,分别为: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年);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属于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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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对各
项议案逐项投票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见证律师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大会当场公布的
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的各项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81,235,300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
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
2、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年)(81,235,300 股赞成,0 股
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81,235,300 股赞成,
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大会审议通过,
无被否决的议案,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本次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合法有效。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陆燕燕
二 0 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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