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2012-08-28
Yunnan Bowin Technology&Industry CO.,Ltd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博闻
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二)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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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会议进程,维护会议秩序,节省会议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股东在
股东大会发言或质询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股东大会秘书处
办理登记。发言的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发言在先、登记先的发言在先的原则办理。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先向
大会秘书处补办登记,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2、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大会秘书处出示有
效证明。
3、每一股东发言应该言简意赅,除非大会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不超过五
分钟。
4、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负责
人负责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太长,最好控制在五分钟内。
5、列入股东大会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由股东审议讨论。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时,股东在审议过程中对该议案有重要意见的可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
正案。
6、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九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不得干涉、影响他人行使表决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董事会应将下列资料放置于拟定的会议地
址,供股东查阅:
(一)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兼并、重组、购回股份等重大交易的合同和具体
条件,以及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起因、后果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与任何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股
东的影响;
(四)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股东对议案作出明智决定的其他资料或解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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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以书面的方式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
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
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
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
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
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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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时限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可以采取催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或保山市。
股东大会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公司还将根据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决定
是否提供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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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他人投票时,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股东通过信函、传真及法律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股东或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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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建议作出解释、答复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
关联交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系情
况,有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等事项;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所投票按无效票处理;
(四)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形成的关联交易决议事项无效。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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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均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提名董事候选人或更换公司董事。
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
应按照每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3%即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比例(对于不足 3%
的余额,忽略不计),确定其最多提名人数。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同时提名人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
(二)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最多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同时提名人应按相关规定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
(三)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
大会提出提案,提名监事候选人或更换公司监事;
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其提名监事候选
人时,应按照每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3%即有权提名一名监事候选人的比例(对于
不足 3%的余额,忽略不计),确定其最多提名人数。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交监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同时提名人应按相关规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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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提出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不影响实质内
容的个别文字、标点符号和格式的调整除外),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传真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情形的,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统计表决结果。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传真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传真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传真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该次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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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规
则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
出解释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上市公司或相关责
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
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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