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1-25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接受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徐颖、陆燕燕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
见,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上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云南博闻科技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昆明市春城路 219 号
东航投资大厦 806)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志波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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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讨论事项,并对所有提案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81,23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089%,均为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
份证明。
2、列席本次大会人员为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审查,本次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关于
本次大会的提案共有一项,为:
1、关于推选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并选举董事。
本次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属于股东大会
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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