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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闻科技: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5-10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接受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陆燕燕、魏红飚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并同意公司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上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云南博闻科技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在公司水泥厂会议室(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
 庄镇小堡子)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志波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
 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讨论事项,并对所有提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1
份总数 81,23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089%。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列席本次大会人员为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审查,本次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关于
本次大会的提案共有九项,分别为:
   (一)审议 2012 年度董事会报告;
   (二)审议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四)审议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审议关于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审议 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八)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所持新疆众和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股份处置的议案;
   (九)审议 2013 年申请授信事项的议案。
    本次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属于股东大会的
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对议案
进行投票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见证律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大会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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