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4-08-20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
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研究机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暨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增补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可以设副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战略规划调整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经营方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人才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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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以及重大资产经营项目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形成的提案
和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
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发展战略监控与优化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控,定期收
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发展战略评估制度,加强对战略制定与实施
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并应重点对实施中及实施后进行评估。
(一)公司应当结合战略期内每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预算完成情况,
侧重对战略执行能力和执行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二)公司应当结合战略期末发展目标实现情况,侧重对发展战略的
整体实施效果进行概括性的分析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并为制定新一轮的
发展战略提供信息、数据和经验。
(三)在发展战略评估过程中,公司应当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财
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方法。
(四)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公司可以建立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
结合的评估体系。
1、内部评估: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估两种形式。
定期评估:投资评审小组对公司战略规划、重要战略举措及战略执行
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战略执行情况评估报告或战略调整建议,提交战略
委员会研究。
不定期评估:投资评审小组对包括战略规划重要项目的执行和结果的
跟踪分析,并按项目进度向战略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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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评估:公司可以聘请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为公司发展战略规
划调整或战略规划的滚动调整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战略监控和评估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调整优化发展战略,以促进公司内部资源能力和外部环境条件保持动
态平衡。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竞争态势以及不可抗力
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对公司发展战略实现有较大影响;
(二)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发展战略作出调
整。
第十五条 发展战略明确了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
持相对稳定。确需对发展战略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
行。
(一)公司各战略执行部门提出战略规划评估报告和修订意见;
(二)投资评审小组汇总各部门意见,向战略委员会提交修订后的发
展战略规划草案;
(三)战略委员会对修订后的发展战略规划草案进行评估论证,向董
事会提交发展战略建议方案;
(四)董事会严格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发展战略建议方案。按《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方案须报经股东大会
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五)公司各战略执行部门遵照执行经批准的公司的新发展战略。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
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包括: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2、会议的主题。3、会
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4、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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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委托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的姓名;2、被委托人的姓名;
3、代理委托事项;4、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未做指示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进行投票的说明;5、授权委托的期
限;6、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
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及委托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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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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