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关于诉讼事项调解情况的公告2014-08-21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4-023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调解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诉杨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 47 号]。
由杨国武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公司货款 4,625,507.55 元,并承担 2014
年 7 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4 年 7 月 9 日,公司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山中院)提
起诉讼;同时,公司为了自身债权的顺利实现,向保山中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2014
年 7 月 16 日,收到保山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内容详见 2014 年 7 月 17 日刊登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关
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21)》)。
二、本次诉讼调解情况
公司诉杨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山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保山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保山中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 47 号]。
(一)由被告杨国武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货款 4,625,507.55 元,并承担 2014 年 7 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征收 21,902 元,由被告杨国武承担。
(三)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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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调解书载明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调解书
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保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调解协议的执行,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20 日
报备文件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 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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