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5-04-11
股票代码:600883 股票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10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即少于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数即少于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云南省保山市或昆明市。 为:云南省保山市或昆明市。
股东大会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还将根据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决定是否提供网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络或传真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股东通过网络或传真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为出席。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以网络或传真方式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时, 为出席。
参会股东的合法身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他人投票时,只能委托
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十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1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面反馈意见。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定。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 提案应以书面的方式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 会召集人提出。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
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 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 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
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布资 决。
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 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
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 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
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
响。 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 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布资
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
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
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
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时限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当日。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召开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公司可以根据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布的股东大会通
实际情况,由董事会会议决定。 知可以采取催告程序。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2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传真方式时,网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络或传真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由董事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会会议确定。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下午 3:00,并不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作变更。 日一旦确认,不作变更。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第六十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权委托书。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说明。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份总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3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和程序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事候选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人名单由董事会或连续 18 个月以上单独或合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公司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资格进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行审查,形成董事资格审查报告,提交董事会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审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再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行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提名。但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且被提名人应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公司将按规定办理独
立董事提名的有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2、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监事候选
人名单由监事会或连续 18 个月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并提交
公司监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经审议确定的监
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3、具有本章程规定的提案权的股东提名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将该候选
人的相关资料,于董事会召开会议之前十个工
作日提交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等
详细资料,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指定报刊披
露,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4、上述条款中股东连续持股时间的计算
起始日为自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依法达到规定
数量之日起计算,期间不得间断;如有间断,
从间断后重新持有且达到规定数量之日起计
算。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表决。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传真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情形的,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规定统计表决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传真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传真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4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博闻
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公司章程的规定;
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是否合法有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有效;
法律意见。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得变更。
5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云南省昆明市或保山市。 为:云南省昆明市或保山市。
股东大会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公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司还将根据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决定是否提供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为出席。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他人投票时,只能委托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一人为其代理人。 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他人投票时,只能委托
一人为其代理人。
条款序号顺延
新增: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无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通过信函、传真及法律认可的其他投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向公司提供证明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其股东或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6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股份总数。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为: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
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 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
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 该项交易事项的关系情况,有关关联股东应予
该项交易事项的关系情况,有关关联股东应予 回避表决等事项;
回避表决等事项;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
权。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所投票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所投票 按无效票处理;
按无效票处理; (四)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
(四)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 决形成的关联交易决议事项无效。
决形成的关联交易决议事项无效。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条款序号顺延
新增: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无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份总数。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7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决。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不影响实质内容的个别文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字、标点符号和格式的调整除外),否则,有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决。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传真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情形的,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规定统计表决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
早于网络或传真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布提案是否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传真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的,或者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条款序号顺延
无网络投票章节,原第五章后移为第七章 新增:第六章 网络投票
内容详见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以上修订内容已经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须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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