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16-04-23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07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截至目前,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云南保山辖区内独立的发电及供电企业,公司水泥业务日常生产运营用电
必须全部向该公司购买,该项交易存在必要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年4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0.1.3条之(三)款规定,关联董事陈赞泽先生已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其余
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截至目前,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保山辖区内独立的发电
及供电企业,公司水泥业务日常生产运营用电必须全部向该公司购买,该交易事
项存在必要性和持续性。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之(三)款等有关规
定,公司与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关联关系,双方发生的日常供用
电行为构成关联交易。2016 年公司向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电力的交
易行为,需按监管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后签署有关供用电合同。
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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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会议议案之十一),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所列交易事项,符合国
家的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关
联交易事项。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上年(前次) 上年(前次)
关联交易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
关联人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
类别 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万元) 额(万元)
向关联人 水泥产品和石灰石矿
云南保山电力
购买燃料 200 156.15 生产量下降,用电量
股份有限公司
和动力 减少。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本年年初
本次预计
至披露日 上年实
本次预 金额与上
占同类 与关联人 际发生 占同类
关联交 计金额 年实际发
关联人 业务比 累计已发 金额 业务比
易类别 (万 生金额差
例(%) 生的交易 (万 例(%)
元) 异较大的
金额(万 元)
原因
元)
向关联 云南保
人购买 山电力
183.50 100 82.58 156.15 100 不适用
燃料和 股份有
动力 限公司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2
企业名称: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530500000000448
企业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 20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思锋
注册资本:26803.3047 万元
成立日期:1996 年 10 月 21 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发电、供电;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发电供电相
关物资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主要股东: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复函,目前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正在
进行财务审计,预计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前无法向公司提供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之(三)款等有关规定,
公司与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2016 年度公司向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电力,用于水泥业务日常
生产运营(包括生产厂区和矿山区工业用电)。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小堡子
2、用电性质:大工业用电
①行业分类:水泥制品 ②用电分类:1-10KV 大工业用电
③负荷性质:一般负荷 ④生产班次:三班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有 2 个受电点,10KV 受电变压器容
量分别为矿山区 315+200+50 千伏安、生产厂区 1250+315+500 千伏安,实际投
入容量分别为矿山区 565KVA、生产厂区 2065KVA。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以 10 KV 电压等级,由 35kV 小堡子变电站以矿山区 10KVB126#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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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生产厂区 10KVB128#回、B422#回开关向用电方供电。
2、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若违反供电营业
区管理的有关规定,供电方有权停止对用电方供电。
(三)供电的要求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
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
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
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若遇特殊
情况,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调度处按规
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计量方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有功、无功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双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供高计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1)矿山区装设在:高压侧;
(2)生产厂区装设在:35KV 小堡子变电站 10KVB128#,电流互感器变比
150/5A,电压互感器变比 10KV/0.1KV,倍率 3000 倍。B422#开关柜上,电流互
感器变比 75/5A,电压互感器变比 10kV/0.1kV,倍率 1500 倍。
4、上下网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供用电
受电点 计量点 计量名称 型号 计算倍率
区域
10KVB126#开关
矿山区 800
柜
35KV 小
10KVB128#开关
堡子变 有功 DSSD188S 3000
生产 柜
电站
厂区 10KVB422#开关
1500
柜
4
5、设在供电方或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
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
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
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6、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
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处理。用电方认为供电
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经供电方同意后进行校验。
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计
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
量装置原状。
7、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
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矿山区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300 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时应达到 0.9。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收费标准
(1)供电方按照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规范全市销售电价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13]763 号)批准的电价和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
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新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注:受
电容量合计达到 315KVA(含 315KVA)以上大工业用电的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
矿山区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 565KVA。即月基本电费
为: 565KVA ×25.00 元/KVA.月=14125.00 元/月(按实际投入容量征收)。
生产厂区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 7320KVA。即月基本电
费为: 2065KVA ×25.00 元/KVA.月=51625.00 元/月(按实际投入容量征收)。
供电有功电价:
丰水期(5 月 26 日至 11 月 25 日)执行电价如表
用电类别 用电比例划分(%) 现行目录电价(元/KW.h)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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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 大工业用电 100 0.4450
注:以上执行电价均含 0.02 元/千瓦时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
金 0.0055 元/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004 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
价附加 0.008 元/千瓦时、价格调节基金 0.005 元/千瓦时。
枯水期(11 月 26 日至次年 5 月 25 日)执行电价如表
用电类别 用电比例划分(%) 现行目录电价(元/KW.h) 备注
1-10KV 大工业用电 100 0.5870
注:以上执行电价均含 0.02 元/千瓦时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
金 0.0055 元/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004 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
价附加 0.008 元/千瓦时、价格调节基金 0.005 元/千瓦时。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0.9。当用电方功率因数低于 0.9 时按
照原水利部、国家物价局[1983]水电财字第 215 号文《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
费办法的通知》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对购电方实行每月 15 日前按照上月电费的 60%预收当月电费,
并于当月 25 日 8:00 时抄表结算当月电费,并在下月 5 日前结清当月电费。用电
方在接到缴费通知单后务必对电费结算核实,采用银行托收方式付款。
(2)用电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遇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逾
期不交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规定停电
处理。
(3)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
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
调解,如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
在:矿山区设在 35kV 小堡子变电站 10KV 线路 036#杆 T 接处为双方产权分界点;
生产厂区设在 35kV 小堡子变电站 10KVB128#、B422#开关出线桩头为供用电双方
产权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
界点负荷侧供电设备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
自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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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操
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
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
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安全责任划分协议书》供电方永昌分公司另文与用电方签订。
(八)约定责任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
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
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
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3、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
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的,必须经供电方、
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5、根据供电方式的要求,用电方必须与供电方另文签办双电源供电手续。
(九)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除电网事故外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
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造成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
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
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
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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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
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4)用电方擅自改变运行方式,变更供电容量,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
常供用电秩序。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
解决。
(十一)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
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云
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
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2016 年 04 月 09 日起至 2017 年 04 月 08 日止。合同到
期后,双方须办理续签手续,在新的合同没有签订前,此合同仍然有效。原双方
签订《供用电合同书》终止执行。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
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
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二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6、本合同附件包括:⑴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⑵双电源供电手续
⑶安全责任划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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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三)2016 年 04 月 21 日,公司与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
司签署《高压供用电合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保山辖区内独立的发电及供
电企业,公司水泥业务日常生产运营用电必须全部向该公司购买,该项交易存在
必要性。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
报备文件
(一)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
前认可的意见
(四)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董事会审议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五)矿山区《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G16010306B126001)
(六)生产厂区《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G16010306B128B4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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