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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闻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草案)2019-04-20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2015 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
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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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二)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控制会议进程,维护会议秩序,节省会议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股东在股
东大会发言或质询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股东大会秘书处办
理登记。发言的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发言在先、登记先的发言在先的原则办理。在股
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先向大会秘
书处补办登记,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2、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大会秘书处出示有效
证明。
    3、每一股东发言应该言简意赅,除非大会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
钟。
    4、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
负责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太长,最好控制在五分钟内。
    5、列入股东大会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由股东审议讨论。召开年度股东大
会时,股东在审议过程中对该议案有重要意见的可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正
案。
    6、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九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不得干涉、影响他人行使表决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董事会应将下列资料放置于拟定的会议地
址,供股东查阅:
    (一)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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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兼并、重组、购回股份等重大交易的合同和具体条
件,以及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起因、后果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与任何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
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股东的
影响;
    (四)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股东对议案作出明智决定的其他资料或解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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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应以书面的方式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
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
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
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
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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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时限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可以采取催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云南省保山市或昆明市。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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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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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建议作出解释、答复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
联交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系情况,有
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等事项;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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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表决权。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所投票按无效票处理;
    (四)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形成的关联交易决议事项无效。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
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若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情形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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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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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在公司提供了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召开的股东大会时,还应分别统计
出以各种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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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网络投票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
备工作。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证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证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
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
东,均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前款规定的参会股东类型,按照 A 股、B 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进
行分类。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
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规则第五十九
条和第六十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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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证所上市
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
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
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
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
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六十六条    公司利用上证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
股东大会应当在上证所交易日召开。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
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
证所交易时间段。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证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证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证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六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
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七十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第 12 页 共 14 页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本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
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
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
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
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
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证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
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
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证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
项,由上证所另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编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
票结果。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七十五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
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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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
期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
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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