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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科技: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13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
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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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
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
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二条 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情形如下: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公司《外部信
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国家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4-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规定以外,应当按照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报告制度》、《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控股(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
定做好登记工作,上述主体应履行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可调取查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
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
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
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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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
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
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
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
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九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
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
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一条 在前述第十五条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如下文件: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



                                     -6-
责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涉及前条所述事项的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5、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6、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8、前述 1 至 7 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
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 号)第六项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通知公司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在完成在线填报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
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7-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云南证监局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
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云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8-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知悉   知悉   知悉
                                                                                                               亲属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                                                                  知情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知情人类型                            知情人身份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关系                                      备注
                     称/政府部门名称                                                                    日期          信息   信息   信息    人    时间
                                                                                                               名称
                                                                                                                      地点   方式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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