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13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层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人员(下称:经理人员)的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会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
则的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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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会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必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公司控股股东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董事、经
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其任职或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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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由召集人根据届时情况酌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为物色有关人选进行资料搜集以及召开会议所发生
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有关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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