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科技: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2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
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
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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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四)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互动平台;
(五)公司网站及新媒体平台;
(六)投资者说明会;
(七)接待来访,座谈沟通;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分析师会议;
(十一)广告、宣传。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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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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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制
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与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运营分析会、预算
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相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职责,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度建设: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建
立工作机制;
(二)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
资者所需的信息并予以发布;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并接
待投资者来访,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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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关系平台管理: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渠道和平台;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资金量、以及变动、
投资偏好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集相关行业动态,定期
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参考;
(五)定期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报
送和印刷等工作;
(六)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七)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配合公司相关人员接受财
经媒体的采访报道;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危机处理:若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
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
公室开展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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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
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
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
露稿件。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保荐机构或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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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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