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国投电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29  

						          股票代码:600886                股票简称:国投电力                编号:临 2018-062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股份回购、信息
          披露媒体、党建等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章节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2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共国投电力控股股         1.2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共国投电力控股股份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发挥
 第一章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
 总则
             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作经费
                 1.11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1.11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第一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可以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总则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1.12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1.12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节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增减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和回购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3.2.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3.2.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第三章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进行:
 第二节                                                             (二) 要约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股份增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 要约方式;
 和回购                                                             公司因第 3.2.3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3.2.5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项、第(二)
               3.2.5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因第 3.2.3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司依照第 3.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或由股东
 第三章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节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属于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
股份增减       公司依照第 3.2.3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
 和回购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     3.2.3 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三)项、第
           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4.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四章                                                         职权:
           职权:
 第一节                                                             (十七)审议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股东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第四节        4.4.4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4.4.4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的提案与                                                            
 通知
 第四章        4.5.9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4.5.9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股东大会   当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
 的召开        4.5.15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4.5.15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4.6.2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4.6.2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方法;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6.3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4.6.3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七)公司回购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4.6.4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第六节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的表决和       4.6.4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决议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征集股东投票权。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4.6.7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4.6.7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6.8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4.6.8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第四章    东大会表决。                                       大会表决。
 第六节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股东大会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的表决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议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前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非由职工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监事候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
         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监事,当选董事、监事的得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款关于股东大会选举及
         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十(含百分之五十)。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监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或出现多位候选人得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票相同但只能由一人当选董事或监事的情况,应就所缺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到选出全部应选董事、监事为止。 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监事,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应
         再次投票时,参与投票的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含百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所缺人数。     分之五十)。
         实行累计投票方式的未尽事宜,由会议主持人与出席会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
         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照出席会议股     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意见办理。               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
         本情况。                                             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
                                                              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或出现多位候选人得票相同但只能由一人
                                                              当选董事或监事的情况,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
                                                              到选出全部应选董事、监事为止。再次投票时,参与投票
                                                              的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董事、监事所缺人数。实行累计投票方式的未尽
                                                              事宜,由会议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
                                                              协商一致则按照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的意见办理。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5.1.2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5.1.2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
第五章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表。担任董事的职工代表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节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 事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5.2.15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董事应回避表决的情形外,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
 第五章           5.2.15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
 第二节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需公司全
 董事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2.4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5.2.4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第五章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二节
                                                                     
 董事会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作;                                                  的工作;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1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6.1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
           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4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6.4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6.5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6.5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经理及其   负责人;                                              负责人;
他高级管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理人员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
           董事会会议。                                          席董事会会议。
               6.6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6.6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施。                                                  实施。
               6.7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6.7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其分工;
               6.8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6.8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定。                                                或劳务合同规定。

                7.1.1 本章程第 5.1.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7.1.1 本章程第 5.1.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七章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节
                7.1.4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7.1.4 股东推荐的监事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监 事
            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    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举产生。                                            产生。
                7.2.1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        7.2.1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
 第七章
            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一
 第二节
            生。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
                                                                    
 第八章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八章   党委
党建工作
                                                                    8.2.1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
                8.2.1 公司党委行使下列职责:
                                                                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
            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上级党组织有
                                                                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中共国家开发投
 第八章     关重要工作部署。
                                                                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第二节 公       
                                                                    
司党委职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
   责       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
                                                                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使他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
            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群众性。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章
                10.2.1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1 公司依照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
 通知和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公告。
  公告
                11.1.2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11.1.2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券报》上公告。                                      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一章
                                                                    
 第一节
                11.1.4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11.1.4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合并、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分立、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增资和
            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减资
                11.1.6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11.1.6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第十一章
                 11.2.5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11.2.5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第二节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解散和
                                                                      
 清算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国投电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国投电力董
          事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章程》修订的部分做相应修改,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