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经过认真 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查董事候选人简 历,认为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资 格要求,我们同意提名赵成霞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高德步 高 宏 张心灵 吕 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