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7-08-19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
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因激励对象当选职工监事、离职等原因,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
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高德步 高 宏
张心灵 吕 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