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 了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的调整,不存在追溯调 整事项,本次报表项目列报的调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负债总 额、净利润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高德步 高 宏 张心灵 吕 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