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 审议的《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聘任邱向敏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查, 我们认为邱向敏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同意聘 任邱向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字: 高德步 高 宏 张心灵 吕 刚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