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8-06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
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股权激励机制,
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力度,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团队积极性,
激发卓越领导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
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关注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促进公司
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的规定。
二、监事会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1、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对股权激励对象的考核,进一步完善公司
的薪酬体系,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平衡公司的短
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
2
升公司凝聚力,实现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利益一致,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
监事会成员签字:
王晓刚 李建强
詹亦文 彭和平
王彩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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