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2019-12-26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
审议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
请示》,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为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与产业拓展能力,寻求协同效应和有效把
握新的市场机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该风
险投资基金主要围绕健康食品、健康相关及其他有投资价值的领域,对具
有高发展潜力的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进行投资。该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有
助于公司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和利润增长点,协同推进战略目标的实现,不
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
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风险投资
基金的请示》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高德步 高 宏
张心灵 吕 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