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根据《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符合《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