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的2016年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2020-07-14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的 2016 年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注销
部分已授予未行权的 2016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对象中 1 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资格,拟注销
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37,500 份。本次注销符合有关
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的 2016 年股票期权的议
案》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