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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的独立意见2020-08-04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

议审议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的请

示》,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为了实现对公司已投和未来拟投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

统一专业化管理,提高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为了提升公司的产业拓

展能力,寻求协同效应,有效把握新的市场机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珠

海健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共同出资设立母基金

(简称“健瓴母基金”),设立规模为 20 亿元。健瓴母基金主要投资于

各类具有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包括具有良好投资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

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实体等。本次投资有

助于公司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和利润增长点,协同推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

现,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

的正常运转。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

的请示》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二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