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的独立意见2020-08-04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
议审议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的请
示》,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为了实现对公司已投和未来拟投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
统一专业化管理,提高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为了提升公司的产业拓
展能力,寻求协同效应,有效把握新的市场机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珠
海健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共同出资设立母基金
(简称“健瓴母基金”),设立规模为 20 亿元。健瓴母基金主要投资于
各类具有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包括具有良好投资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
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实体等。本次投资有
助于公司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和利润增长点,协同推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
现,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
的正常运转。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
的请示》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二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