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境外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独立意见2020-11-04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境外私募股权基金
份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
议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境外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请示》,
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金港商贸控股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
PAG Asia Consumer LP 基金份额,认缴出资额为 2.95 亿美元,约占投资
基金 29.5%的份额。本次投资在保证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以
自有资金参与认缴投资基金份额,有利于优化公司投资结构,提升公司资
金投资收益水平,符合公司持续发展及稳定增长的需求,对公司财务状况、
生产经营成果不构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境外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
请示》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