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 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 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及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我们同意该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