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9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
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
阅了公司提交的《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资料,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
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
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
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其为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有利于保
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及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认为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