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21-04-29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
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过
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
[2021]000657 号”审计报告,报告 期末公司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为
13,538,720,825.43元。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
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20
元(含税),以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082,624,833股为基数,以此
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987,752,363.06元。
我们认为,本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
也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我们同意该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