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21-04-29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
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拟回购注销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资格的 447,200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