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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1-04-29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

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分公司等。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
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调查及评估改善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评价和监督,审计机构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情况。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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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通过持续的培训、学习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和发展,并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保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受法律和公司制度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内部审
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诚信正直、客观公正、具备胜任能
力和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以应有的职业审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及其业务活动,以

便能够公正地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坚持客观
公正原则,不受他人意向支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与被审
计者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执行与上述关
联关系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同时就回避情况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都必须证据充分,有据可依,不

允许出现主观臆断之词或任何无依据的推论;严格执行审计的各项规定,
在审计过程中遵循重要性原则处理审计发现,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和建议,必须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地沟通。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复核制度。审计过程中,应当按
照规定程序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业务质量管理和评价考核机
制,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价,持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通过调研或提供改善服务等方式,协
助公司开展管理改善活动,为公司经营管理增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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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全面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体系;根据需求协助建立符合公司
经营管理需要及监管要求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及合规管理体系,根据
公司董事会授权组织实施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控制

审计质量,推动管理改善;
    (三)开展涉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方面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部要素的审计事项;
    (四)根据需要开展舞弊调查并对识别的舞弊风险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审计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被审计单位,指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的各级业务单位,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各单位(总部各部室、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含海外))
及与公司业务相关各实体业务组织部门;

    (二)被审计单位需根据审计部项目组审计要求,提供相应审计材
料及办公条件,审计执行过程中充分配合并给予支持;
    (三)审计项目执行完毕后根据《审计问题整改与追踪流程》对审

计问题制定整改排期并进行整改结果反馈。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范围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全部要素,包括但不限

于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
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生产与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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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
息系统等。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不受限制地接触经批准的审计作业项目

所需的相关资料、实物财产等,并可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调查
并取得证据材料。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不得拒绝提供
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
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
弃的相关业务资料和实物,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

有关人员的工作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
整改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同时可以根
据业务需要参与公司管理改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列入公司经费预
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能够独立、客观进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类型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主要类型有:常规运营审计及专项审计、内
部控制审计、工程造价审计以及舞弊行为调查等。
   第二十五条    常规运营审计及专项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
审计人员针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生产、采购、营销、物流等全部经营
环节开展全业务循环审计或对信息系统、国际化业务、媒介等特定领域
及某单一业务循环的专项审计,以识别业务风险、发现管控缺陷并推动
管理改善。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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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按照国家或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
额的编制顺序或施工的先后顺序,逐一对全部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结算

报告。
    第二十八条    舞弊行为调查,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针
对舞弊行为开展专项调查并按照公司内部程序进行报告。这里的“舞弊”

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者谋取组织利益,
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以风险为导向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后执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已批准的审计计划
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及审计项目组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被审
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经审计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查和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一般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对
于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或者以口头等其他
方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
求做好各项审前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及审计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就审计内容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另审计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及时形成《阶段性审计
报告》《审计备忘录》《风险提示备忘录》《管理提案》等形式的审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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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解决及管理改善。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开展的审计项目,及时建立审计档案,
按规定保管。审计档案指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

版、电子版等形式存在的相关记录。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直接责任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提出给予经济处
罚或行政处分等相关处理建议,由公司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信息及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
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以及打击报复配合审计调查人员
的。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公
司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 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 其它严重背离或违反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审计
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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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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