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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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五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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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T:+86l0ˉ6l848000传夏/P:+86l0ˉ6l84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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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舌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内蒙古伊利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氏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丈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丈件′′) ’ 以及现
行有效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丈
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丈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
整,公司已经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口向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丈
件’且元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禾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禾口规
范性丈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公司投
资价值分析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于该等数据、结论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
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1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除此以外’术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丈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丈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
相关的通知和公告程序;
202|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sse.co川.c∩)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内蒙古
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内蒙
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内容的
公告°
公司董事会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
召集人、会议审议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
法、参力口网络投票的说明、会议出席对象、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14;00在呼和浩特市
2
|
|
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刚先生主
持°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乎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ˉ9:25′ 9:30ˉ11:30’
13:00ˉ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干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
9:15ˉ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丈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截止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力口表决。该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股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登记资料等证明丈件以及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情况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22
2、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064’462’426
3、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3。9403
除上述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外’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禾口其他相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丈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妥》
2 《废可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丰 .
3 《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公司202{年度经管芳针与投资计划》
5 《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与20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8
《公司关于授权全资于公司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年为产
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担保的议案》
’
— 《公司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们
—
‖
《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公司关于为呼和浩特市伊兴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旧
— 《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旧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似
—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旧
—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亿
《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所有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监票、验
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后的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表
决权股份总数和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涉及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2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股东进行表决;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第↑2、 ↑3项)获得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影口向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第6、8、9、 |0、 ↑↑、 |2、 |3、 ↑6项)’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董事
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议案一致’术出现在会议审议过程
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丈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丈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5
(此页无正丈,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
集团 股份氖【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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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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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明)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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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显勇)
经办律师: 杀〖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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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佳慧)
202|年5月〕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