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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5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非公开发行”),经审核相关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编制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
求,发行方案和发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
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等事项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进
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
                                1
股东的利益。
   4、由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根据《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无需
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6、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
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7、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
东回报规划》是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
基础上制定的,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为
公司建立健全了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更好地保
护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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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同意《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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