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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修订)2022-02-17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
称“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
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
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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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
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
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
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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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
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
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
女和父母。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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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
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
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
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
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
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组织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进行保存。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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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
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
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以下责任:
    (一)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
    (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
制在最小范围;
    (三)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
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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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行
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金、降职、撤
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的;
    (四)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同步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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