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15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衍生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分公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期货、期权、远期、掉期(互换)
等产品或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证券、指数或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
础资产的组合。
第二章 衍生品业务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所有衍生品业务均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
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原则,以规避、防范和控制基础资产
的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除此以外,不得进行任何投机和套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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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所有衍生品业务均基于公司对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外
汇业务及其他业务项下的风险敞口的合理、谨慎预测。
第六条 公司只允许与具有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
展衍生品业务,不得使用他人的账户开展衍生品业务。
第七条 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开展衍生品业务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批,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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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
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衍生品业务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管部门为供应保障部,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主管部门为金融中心。
第十三条 供应保障部负责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
制度,监控市场行情,定期收集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数据,并
监控实际交易情况。
金融中心负责制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相关制度,监控市场行情,
评估市场风险,拟定衍生品交易策略,审核衍生品操作方案并监督执
行,并定期收集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数据。
第十四条 衍生品业务的执行部门,负责评估本单位衍生品业务
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制定衍生品操作方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将严格控制衍生品的业务规模,严格按照公司规
定下达操作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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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执行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及
评估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
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结算信息进行复核,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
交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当公司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或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或损失时,公司衍生品业务执行部门应及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并预警,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
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
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六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对衍生品业务
档案进行归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业务相关政策、制度、方案、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
明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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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
度》同步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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