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开展 衍生品业务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投机性操作,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相关内控 制度健全,能有效防范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