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8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与投资
者建立长期稳定的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
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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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公告、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公众号、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等平台,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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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相关沟通形式要求
如下:
(一)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公众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在
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
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
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安排专人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在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布投资者关
系公众号及访问网址,并及时更新。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
1、公司应当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
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在汇总梳理后,将
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3、公司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
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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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4、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
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5、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可以
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
露事项的,公司应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
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投资者说明会,现场召
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
以答复。
2、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3、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
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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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召开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四)公司接受调研
1、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
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
参加调研。
4、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5、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6、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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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
的,公司将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如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需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7、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调研采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防止来访
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力、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该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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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
者关系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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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规定建立健
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保
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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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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